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加快建设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的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资金,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8000万元。本政策中所需资金由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资金支出。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中小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政策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产学研及成果转化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的发展。支持初创阶段的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在初创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取得资质认定。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支持。
2.上年度获批的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3.获批的市级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和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每年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
1.获得北京市和国家相关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50万元的支持。
2.支持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按照对项目研发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开展持续创新活动取得科研成果,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者购买科研成果在昌平区转化,按其对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昌平区内产业化,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经营三年以上在昌平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获得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与北京市和昌平区合作的项目、科研成果落地昌平区的项目、具有较高行业带动作用和地方贡献的项目拓展产业化空间,按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技术合同登记。鼓励在昌平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总额支持资金”和“技术合同登记数量支持资金”两项,每项十五个名额,分三个支持等级,分别给予5至1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促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初创期建设。在初创阶段一次性给予大学科技园及分园管理机构200万元的支持,用于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技术平台等方面建设;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30万元的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留学人员创业园环境建设,开展企业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第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在昌平区发展。每年对大学科技园及分园按照以下条件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分三个等级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具体考评内容为科技成果转化、校内师生创业数、孵化面积、入驻企业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融资服务及获得上级单位资质认定、扶持在孵企业上市、人才培养、每年入孵企业增长率等。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昌平区发展。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以下条件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分三个等级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具体考评内容为孵化面积、入驻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融资服务及获得上级单位资质认定、扶持在孵企业上市、人才培养、每年入孵企业增长率等。
第十二条 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昌平区发展。每年对留学人员创业园按照以下条件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分三个等级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60万元。
具体考评内容为资质认定、引进留学人员企业数、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数、孵化面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融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在孵企业上市、每年入孵企业增长率、海外人才延揽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对专利国际申请费和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给予部分资助,区内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费用予以全额资助,对授权的专利以及年度专利申请数量增长部分进行奖励。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获得资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专利成果商用化。对专利技术交易,给予合同总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的金额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设和完善专题专利数据库,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承担单位,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成本资助和利息补贴,资助比例不超过评估费及担保费总额的50%、利息总额的50%。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获得成本资助、利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利保险费用资助。对已投保的单位,按其所投保的专利保险险种给予保险费资助,专利保险费用资助比例为专利保险险种保险费的10%,最多资助2年。每个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支持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承担单位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支持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收到专项支持资金,应先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依据《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指南》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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