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根据《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利权人。
3、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政策支持,不得重复。
4、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申报书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封皮起连续标明页码。
5、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在昌平区各种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6、申报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区科委,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昌平区产业政策委员会负责批准和审核;区科委统一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各申报单位。
7、昌平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每年执行两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8、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进行统筹支持。
9、对于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范畴,对昌平主导产业具有明显带动或示范作用的企业,获得资质认定、开展研发、产业化等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不受区级财政贡献指标限制。
10、该指南由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昌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章产学研及
成果转化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一、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
(一)申报条件
1、初创期
(1) 联盟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2) 联盟的发起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应为昌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或除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法人机构;
(3) 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联盟的企业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应处于国内前沿水平;
(4) 联盟内有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并明晰联盟成员单位的职责权利关系和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2、开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工作
(1) 开展的工作应在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并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上报道;
(2) 开展的工作必须符合联盟发展方向,并由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共同完成;
(3) 联盟应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与项目实施、联盟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4) 联盟的工作能够促进企业机制和体制创新、资源要素的整合和提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行业发展。
3、重点项目
(1) 应由联盟主要成员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2) 由2家及以上联盟成员共同实施,实施联盟成员应为昌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3) 旨在解决对联盟所在产业产生影响和瓶颈制约的核心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复印件;
3.申报单位申报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高校、科研机构及初创期联盟除外);
4.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高校、科研机构及初创期联盟除外);
5.项目承诺书(附件2-1);
6.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申报初创阶段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和具有影响力工作需填写《昌产区产业及技术联盟建设专项申报书》(附件2-2)、《昌平区产业及技术联盟工作补助申报书》(附件2-3),并提交开展工作各项投入证明和媒体上的报道证明。
8、申报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重点项目需填写《昌平区产业及技术联盟重点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4),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明细)。
9、昌平区产业及技术联盟成立证明材料。
10、联盟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11、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资质认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1、申报条件
(1) 在昌平区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
(2) 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复审除外);
(3)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项目承诺书(附件2-1);
(4) 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昌平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5)。
(二)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1、申报条件
(1) 在昌平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机构;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3) 获得下面所列资质,取得相应证书、正式批文或通过相应部门验收的单位择优给予支持:
通过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通过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2、申报要求
(1) 取得资质认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取得资质的单位申报。
(2) 取得资质认定有明确依托单位的,以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3) 取得资质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4) 申报单位同年取得多项资质,只许申请一项资质支持。
3、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 获得资质的证书、正式批文或通过相应部门验收通知等证明材料。
(4) 申报单位申报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5) 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 项目承诺书(附件2-1);
(7) 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 《北京市昌平区支持市级以上资质认定资金申请表》(附件2-6)。
(9) 能够证明申报单位创新能力的其他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参与或主持制定的标准等相关复印件)
(三)市级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和区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本条政策具体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三、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
申报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请按要求提交基本材料及其他材料。
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当年及上一年度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各类税金单列汇总成表;
(4)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农业企业不提供此项材料);
(5)项目承诺书(附件2-1);
(6)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7)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北京市和国家相关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
1、申报条件
(1) 在昌平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院所;
(2) 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和国家相关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奖励;
(3) 申报项目(不包括奖励)获得的支持资金不得小于本政策支持资金。
2、申报材料
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北京市昌平区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2-7)。
(2) 获得奖励或资金支持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奖励证书、相关批示、资金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材料。(未完成的项目可不提供)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科技研发项目
1、申报条件
(1) 在昌平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院所;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3) 近两年开展的研发项目。
2、申报材料
(1) 《昌平区企业研发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8)。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项目当年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明细)。
(3) 项目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 研发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5)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1、申报条件
(1) 区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驻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昌平区内的院系、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3)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产业领域范围。
2、申报材料
申报自主研发或购买科研成果在昌平转化的单位需提交基
本材料及以下材料中1-4项材料。
申报自主研发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昌平产业化的单位需提交
基本材料及以下材料中1-5项材料。
申报土地补助的单位需提交基本材料及以下材料中1-4与
6-9项材料。
(1) 《北京市昌平区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2-9)。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明细和销售明细)。
(3) 能够证明申报单位创新能力、产业化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参与或主持制定的标准等材料主要部分复印件)。
(4) 转化的科研成果属于自主研发的,需提交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属于购买的,需提交其购买合同及付款证明。
(5) 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行业许可证明、环境评价证明的主要部分复印件。
(6) 《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及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付款证明。(提供对方开具的发票并列明付款用途、金额、时间)
(7)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复的企业用地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相关复印件。
(8) 相关部门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9) 若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属于与北京市及昌平区人民政府合作的项目、科研成果落地区县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任务书或框架协议等相应证明材料;具有较高行业带动作用和地方贡献的项目需提供行业专家的专家意见等证明材料。
(10) 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合同登记
(一)申报条件
申请本条支持资金的单位须在昌平区内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3、项目承诺书;
4、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上缴税金情况证明材料,各类税金单列汇总成表;
6、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合
同额及登记合同总份数和登记合同总额);
7、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8、《昌平区鼓励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表》(附件2-10)。
(三)申报要求
1、申请本条的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前五位的单位,可申报支持资金10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第六至第十位的单位,可申报支持资金8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第十一至第十五位的单位,可申报支持资金5万元。
2、申请本条支持资金的单位,其获得的支持资金额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总额的1‰,企业不得高于本单位注册资金和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第三章促进大学科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
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昌平区大学科技园及分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统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一、初创期
(一)申报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注册地在昌平行政区内;
2、在昌平行政区内自有或受委托租赁用于创业的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已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4、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创业服务能力,大专以上人员占7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申报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4、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承诺书;
6、申报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7、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已入驻企业场地租赁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9、在岗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学历证明(不少于3人);
10、机构的市级或国家级认定证明材料或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大学科技园提交1、2、5—11项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以上1—9、11项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二、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建设
(一)申报条件(1、2、3项为必备条件):
1、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在昌平区内注册;
2、自有或委托租赁场地2000平米以上;
3、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
4、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5、上年度校内师生在园内创办企业不少于1家;
6、上年度政策、法律、知识产权等基础服务2次以上;
7、入驻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北京市、区等各类科研资助、项目立项2家以上;
8、上年度园内吸引“高端人才”不少于1个(高端人才包括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工程”或其他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计划的人才。如为其他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请注明);
9、上年度服务机构公共平台建设投入不少于30万元;
10、入驻企业的科研成果在昌平区转化的数量1个以上;
11、上年度入驻企业成功上市(含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至少1家。
(二)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当年及上一年度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承诺书(附件2-1);
6、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7、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材料
1、《昌平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3-1)。
2、区级以上认定证明材料或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入驻及在孵企业名录。
4、上年度校内师生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及师生身份证明。
5、人才引进证明。
6、科研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7、上年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发票复印件。
8、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1、2、3项为必备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昌平区内注册;
2、自有或受委托租赁场地3000平米以上;
3、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
4、上年度在孵化器入驻企业不少于40家,其中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5、上年度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入不少于30万元;
6、上年度孵化器对入驻企业投资不少于1家,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
7、孵化器内上年度获得国家、北京市、区等各类科研资助、项目立项的企业2家以上;
8、上年度孵化器内企业成功上市(含中关村股份代办系统)至少1家。
(二) 在孵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起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三)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取得的相应资质、效益分析以及申报内容等;
2、昌平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项资金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申报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5、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项目承诺书;
7、申报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8、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服务机构认定资质证明;
10、提供入驻及在孵企业名录;
11、年度公共平台建设投入发票复印件;
12、股权投资入资单;
13、验资报告复印件;
14、孵化器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15、孵化器、入驻企业上年度获得政府立项或奖励证明;
16、入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
17、上市企业证明。
1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本条政策具体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四章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一、专利资助及奖励
(一)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标准
(1) 专利国际申请费、年费资助标准:(PCT)国际阶段申请费8000元/件,国家阶段申请费5000元/国/件,一次性年费资助5000元/国/件,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2)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1000元;
(3) 昌平区所属在校的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用。
2、申报条件
(1) 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的缴纳,代理合同均发生在上一年度内。
(2) PCT专利的国际阶段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主管部门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3)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必须与中介机构签署代理合同。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4-1)、《昌平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学生专用)》(附件4-2)、《昌平区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附件4-3);《昌平区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申请表》(附件4-4)、《昌平区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汇总表》(附件4-5)。
(2) 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费、年费资助,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PCT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PCT 《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代理机构代缴费用凭证。
(3) 办理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应提交专利代理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代理费发票、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据、实审费收据。
(4) 区内在校中小学生专利资助,应提交学生证、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据、实审费等收据。
(二)专利资助
1、资助标准:
(1) 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2) 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每件5000元/国/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3) 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含)以上,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予以600元的资助。
2、申请条件
(1) 上一年度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国际专利,且没有署名权及专利权归属纠纷。
(2) 单位上一年度申请量达到30件(含)以上,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其前一年度。(上年度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数量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计数据为依据,对未收录在专利局数据库中的专利申请,以专利权人提供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4-6)、《昌平区专利授权资助汇总表》(附件4-7)、《昌平区专利数量资助申请表》(附件4-8)、《昌平区专利申请年度统计表》(附件4-9);
(2) 办理专利授权资助,应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年费收据、国际专利年费缴费凭证;
(3) 办理专利申请数量资助,应提供上一年度、前一年度,两个年度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汇总表。
二、专利成果商用化
(一)专利技术交易
1、资助标准
按合同总额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2、申报条件
(1) 企业购买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技术,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转让;企业被实施许可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技术,并签订有效技术合同的;
(2) 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同为一次交易行为;
(3) 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4) 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确认同意申请人申报本专项资金,最终资助款项将拨付给申请人。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4-10);
(2)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原件)、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3)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4)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等)
(5) 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等;
(6) 专利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资助
1、资助标准
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的金额给予资助。
2、申请条件
(1) 专利权人向国外出口专利商品,并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2) 上一年度内进行备案。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专利商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资助申请表》(附件4-11)。
(2) 出口商品的专利证书。
(3) 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登记证(备案证)。
(4) 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缴费凭证。
三、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一)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支持资金
1、资助标准
按照知识产权托管合同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 专利权人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并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2) 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3) 专利权人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提高管理知识产权的效率,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转化为专利,切实提升专利权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能力,增强专利权人核心竞争力;
(4) 每个专利权人只能获取一次知识产权托管专项资金支持,合同到期续签、更换托管服务机构,均不可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5) 知识产权托管专项将按照《昌平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引》(配套文件一)进行考核。
3、申报材料
(1) 填报《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4-12)。
(2) 服务机构托管工作计划及目标。
(3) 知识产权托管合同和缴费凭证。
(4) 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考核报告。
(二)专利战略研究支持资金
1、资助标准
按照战略研究合同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 专利权人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并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2) 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3) 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战略研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专利评价体系、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等),提高了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
(4) 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战略研究,开展行业领域内的专利战略分析,指引知识产权发展方向。
3、申报材料
(1) 填报《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4-12)。
(2) 专利战略研究实施方案。
(3) 专利战略研究结题报告。
(4) 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5) 专利战略研究合同和缴费凭证。
(6) 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 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支持资金
1、资助标准:
按照合同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 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2) 专利权人必须有产品或技术向国外输出或计划拓展国外市场;
(3) 专利权人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
(4) 专利权人申请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项目应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5) 专利权人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应按照《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指导规程》(配套文件二)进行实施。
3、申报材料
(1) 填报《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4-12)。
(2) 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实施方案。
(3) 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合同和缴费凭证。
(4) 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考核报告。
(5) 出口产品或技术输出证明或国外市场拓展计划书。
(6) 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7) 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结题报告。
(四)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资助标准
按照合同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 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2) 专利权人建设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全面提高专利权人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3) 该专题数据库必须是由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和相关数据库软件构成的计算机集成系统;
(4) 拥有合法来源的知识产权数据库资源及检索分析工具;
(5) 拥有较为完善的数据库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申报材料
(1) 填报《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4-12)。
(2) 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
(3) 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可行性报告。
(4) 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建设费用清单。
(5) 专利数据库建设合同和缴费凭证。
(6) 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五)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资助
1、资助标准
对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承担单位,每年给予1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1、2、3、4项为必备条件)
(1) 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必须符合昌平区产业政策方向,联盟成员单位需达到5个以上,经过区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2) 联盟工作承担单位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社团组织;
(3) 该专项优先支持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支持方式为:每年对联盟工作依据《昌平区知识产权联盟工作考核方案》(配套文件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该专项;
(4) 联盟承担单位负责实施联盟日常工作、完善联盟规章制度、招募联盟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5) 联盟承担单位建立联盟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6) 创办联盟互动平台,为联盟成员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
(7) 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培训、交流不少于5次;
(8) 向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推广、转让、投融资等服务;
(9) 积极帮助成员单位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资助申报书》(附件4-13)。
(2) 知识产权联盟成立倡议书。
(3) 知识产权联盟章程、组织机构及工作流程。
(4) 知识产权联盟资金管理办法。
(5) 知识产权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 知识产权联盟工作考核材料。
(7) 知识产权联盟年度活动相关证明(如活动策划方案、新闻宣传、照片等);
(8) 上一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联盟承担单位,需提供该专项审计报告。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1、资助标准
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成本资助和利息补贴。
(1) 给予应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本(包括评估、担保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的一次性资助;
(2) 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贴;
(3) 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成本资助、利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从政府其它部门获得财政补助、贴息的,总额度应不超过全部融资成本;
(4) 贷款贴息的利率均以银行放款日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测算依据。划拨专项资金后遇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2、申报条件
(1) 对上一年度在银行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资助和补贴;
(2)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3) 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4)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附件4-14)。
(2)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3) 与担保、评估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合同,评估费用、担保费用的缴费凭证。
(4) 与贷款相关的补充合同(协议)、以及信用担保合同(协议)等材料。
(5) 提交贷款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企业承诺除提交上述3和4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协议)外,未与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其它与本次贷款相关的附加合同(协议)。
(6) 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7) 放贷证明、还贷证明、利息单据。
(8) 贷款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五、专利保险
1、资助标准
(1) 对已投保的专利权人按所投保的专利保险险种给予保险费的10%的资助;
(2) 单位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在次年办理续保时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资助年限为两年(第一年和第二年);
(3) 每个单位每年获得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
2、申报条件
(1) 投保的险种应为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专利保险险种;
(2) 保险费补贴申报项目仅限于上一年度投保的项目,且没得到区级财政资金补助过的。
3、申报材料
(1) 《昌平区专利保险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4-15);
(2) 投保专利证书。
(3) 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需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4) 支付专利保险费的发票。
六、知识产权支持政策说明
(一)本政策中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本政策中的专利权人为昌平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户籍在昌平区的个人。
(三)优先资助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利。
(四)优先资助国家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五)申报知识产权政策须报验下列基础材料: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已通过检过)、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税务登记证、申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