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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第三条 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要素市场机构等。

  第五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

  第六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二)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七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5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两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第十条 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可以申请房租补贴、投资奖励。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前两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其中,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累计在海淀区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累计在海淀区管理基金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全部投资或管理企业在海淀区管理的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按其投资于海淀区企业的投资额在总投资额的占比,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开展业务,促进企业上市(或挂牌)。具体措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执行。

  本条款所称初创期标准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本条款所称的产业发展方向是指: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及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新医药、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海淀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以及海淀区金融机构联席会、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金融机构引进、政策落实和后续服务等工作。对于重点金融机构落户我区,由区金融办根据企业需求和经济贡献提出政策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议,支持资金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支持项目资金中安排。

  建立金融机构跨部门服务事项快捷办理联动机制。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西区办、区金融办、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投促局、海淀消防支队等区属相关单位,指定专人为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选址注册、政策落实、项目对接等快捷服务。

  第十三条 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符合《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中科园发〔200951号),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分支行、信贷中心、信贷机构、科技保险等机构。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设立,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金融特色服务机构在海淀区设立并开展业务。为鼓励专营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提高风险容忍度,专营机构可享受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须将补偿在风险准备金项目下单独记账。

  (一)风险拨备补贴。对专营机构按照小微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余额年度增量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二)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小微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服务。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年担保余额增量0.5%的担保补助。单一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支持服务小微企业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额度,专门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信贷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为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在当年累计发放此类贷款总额的5%以内的损失部分给予补助,单一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每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设立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扶持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发生的损失按2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单家银行每年补助上限由海淀区金融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信用进行贷款融资。对单笔贷款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纯信用贷款分别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10%的贴息补助;对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及其他创新型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

  单一企业每年享受的上述补贴从优不重复,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海淀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信贷机构贷款所产生的融资成本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为企业应付全部融资成本(包括利息及评估、担保等费用)总额的50%。单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引导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对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最高代偿100万元人民币,引导资金规模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引导中小微企业运用债务工具融资。中小微企业成功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以及高收益债券等创新型直接融资产品的,对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享受的本项补贴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海淀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通过完善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活动、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等方式,建立海淀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利用网络、实体等多种形式,形成包含“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重点产业”、“政策体系”四位一体的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促进企业上市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和挂牌。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培育期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拟上市板块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成长性良好,预计未来三年内能够上市;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

  (四)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已制定上市计划,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合作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但尚未进入辅导期。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上公示的辅导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称辅导期企业,是指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已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取得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的企业。

  第三十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工商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国土海淀分局、区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各成员单位由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负责人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企业上市中涉及该单位的具体事项。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三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对企业上市培训辅导和宣传的力度。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收集整理。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改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融办汇总。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业务办理、开具上市材料等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会商。

  (二)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协调;申请事项涉及市级多个部门或经区级部门协调未能办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经召集人同意后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三)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拟办意见。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由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联合参与的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打造促进企业上市的机构链条、产品链条和服务链条。

  第三十五条 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资金分为三类:培育期支持资金、辅导期支持资金和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资金。

  (一)培育期支持资金为每年最高40万元人民币,三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用于培育期企业的中介费用补贴。补贴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企业自列入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贴。

  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培育期支持资金120万元人民币。

  (二)辅导期支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用于辅导期企业的中介费用补贴。

  (三)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海淀区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内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可以申请辅导期支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境内实际经营公司依法在海淀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香港主板、纽交所、纳斯达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可以申请辅导期支持资金。

  第三十八条 鼓励拟上市企业制定募集资金投向计划时优先考虑海淀区。对上市公司总部购置或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给予支持,为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可承载的发展空间和优质服务,促进上市公司重大资金、项目顺利落地。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十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退还补贴款。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配合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的,区财政部门可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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