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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7号)、《关于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京海发〔201315号)等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金融对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抓住全球新一轮并购浪潮发展的机遇,发挥海淀区域金融、科技资源优势,建成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是发挥金融“引擎”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助推作用的具体实践。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要求发挥金融“引擎”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面对全球经济复苏前景不明、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通过并购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新常态下发挥金融“引擎”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助推作用的实践摸索。

(二)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是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助推剂。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赋予北京的新定位,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核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创新驱动,承担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任务,通过全国并购资本中心,运用雄厚的科技基础和完备的金融资源,整合创新资源,催生经济增长动力。

(三)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是构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抓手。通过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聚集,引进符合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境内外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资源,加强并完善产业链各个节点上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完成加速成长的“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配置国家高端要素和资源的能力,使海淀成为全国乃至全球资本运营结算中心和优质企业的控股中心,形成辐射,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构建并购基金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整合资源,优化并购基金发展生态环境,完善服务模式,做强“主板”,做大“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创新,发挥金融“引擎”作用,推动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建设。

(五)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先行先试,加快金融创新政策在核心区试点;创新服务模式,为并购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六)建设目标。围绕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关村核心区在全国的示范引领作用,计划在3年左右的时间内,按照“一二三”运作模式,即打造一个中心(全国并购资本中心)、开拓二块市场(境外、国内)、提供三种服务(项目、政策、人才),建造核心区“三个千”并购资本体系工程(通过政府搭台引导,吸引千亿元社会资本聚集我区,并购境内外千个优质项目,激发数千亿规模的产出效能)。

三、拓展空间载体,挂牌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

(七)挂牌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结合中关村西区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在区内指定楼宇挂牌“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用于聚集国际、国内资本和中介机构等并购核心功能要素。提供集中办公区域,方便境内外并购基金开展业务。对入驻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境内外投资机构,以及从事并购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八)完善并购资本服务体系。工商、税务等部门简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建立从注册登记、办公场所、人才激励到项目对接的一条龙服务体系,方便境内外并购基金来核心区开展业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自律。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境内外知名并购基金聚集

(九)推动外汇政策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国家外管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等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支持并购基金纳入核心区外债试点企业范围,研究并购基金外债直接用于境外并购支付;推动并购基金纳入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管理试点企业范围,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可先行办理境外并购外汇登记,申请境外并购款预先支付;推进投资者境外投资外汇额度政策(QDLP)核心区试点工作。

(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联合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购引导基金,针对境外国际领先关键核心技术进行并购,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与并购引导基金合作,并购境内外关键核心技术或项目等优质资源。

(十一)支持各类主体开展海外并购。支持境内并购基金、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投资境外有成长潜力和核心技术的创业企业,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回国转化和技术转移,对实施海外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设立海外孵化器、产业园,培育海外原创技术和项目回核心区落地发展。

(十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支付方式。符合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及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享受中介费用支持政策。

(十三)支持发放并购贷款。积极支持区内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国际融资、贷款担保等需求提供创新服务。对并购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整合多方资源,打造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综合服务平台

(十四)整合银投企资源。整合银行、投资机构、科技企业、上市企业和海外产业园等资源,推动并购基金与新三板、四板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国际证券交易市场、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知名投资银行加强合作交流,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搭建并购基金、项目对接平台,形成集资金、项目、交易于一体的完整的并购产业业务链条。

(十五)建立高效信息服务和对外合作机制。加强与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科技园区以及国际知名财经媒体等机构的合作和信息交流。设立北美和欧洲并购企业服务中心,为海淀境外上市企业及海外并购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参与全球峰会和商务考察,参加欧美国际高端培训、学习。注重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工作,总结并购基金国内、国际运作和绩效评价,定期权威发布全球、全国并购市场发展指数。

(十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上的宣传,通过“全球PE北京论坛”“中国并购峰会”等品牌活动,提升海淀全球影响力,树立海淀全国并购资本中心品牌形象。

(十七)鼓励培养、引进并购高级人才。健全完善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制订人才培养长期计划,留住人才。支持并购高级人才申请中央“千人计划”、北京“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海淀“海英计划”人才政策。对人才培养工作成绩显著的并购基金优先纳入重点企业名单,享受海淀区人才、公租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营造和谐宜居、环境优美、有利于并购高级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环境。

六、加强保障措施,推动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建设

(十八)组织协调。由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并购资本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工作联动。建立与“一行三会”及在京管理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政策突破和创新先行先试。

(十九)政策支撑。围绕核心区并购基金与产业需求,充分发挥政策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外汇结算、跨境支付等方面的政策创新与突破,形成适宜并购基金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二十)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我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十一)本意见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3年,试行期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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