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做好本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条件
1.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2.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三)支持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2.生物医药产业:生物药品制造,生物工程设备制造产业,生物技术应用产业;
3.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航空装备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
4.新材料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
5.新能源汽车产业;
6.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
2014年度优先认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及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
(四)2012年以来(含2012年)已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暂不能申请项目认定;2013年度未获认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认定,但项目有重大进展的除外,企业必须补充说明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并提供最近一个月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简介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
(七)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2012年度);
(九)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申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申报材料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供查验。
材料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介材料、《项目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光盘1张,光盘表面注明企业及项目名称。
四、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
咨询电话:64874561、64853163(65)转804、806
五、其他事项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代理申报活动。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